环境纠纷是由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资源保护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1)环境纠纷具有复杂多样性。如因果关系、纠纷起因、内容等复杂。
(2)环境纠纷当事人往往很多。
(3)环境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如损害责任确定、调查取证、处理决定的执行等较困难。
2.甲厂新建投入生产,同时投入运营的还有该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厂运营三个月后,认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营增加了企业成本,遂私自决定不再运营该设施。当地有一农民乙在甲厂投产后,就从甲厂的排污渠中抽水养鱼,以利用污水中的养分。但自从甲厂停止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后,污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大大增加,乙鱼塘中的鱼因为养分过多开始大量死亡。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赔偿损失。 问:(1)甲厂停止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违法。甲厂私自对污染物处理设施停止运作。 (2)甲厂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甲厂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是由于受害者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损害的发生原因是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致害人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3.【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
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答: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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