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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3-06-16 来源:榕意旅游网


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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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农〔2012〕147号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 福 建 省 海 洋 经 济 创 新 发 展 区 域 示 范 专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省财政厅与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组织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2年12月31日

福 建 省 海 洋 经 济 创 新 发 展

区 域 示 范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

“国家两部门”)《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财建函〔2012〕11号)、《关于下达福建省2012年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834号)及国家两部门批复的《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区域示范项目”)是指:

㈠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1.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⑴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项目:指开展工业用藻类和动物新种质高效养殖、工业化循环水养殖或者离岸型智能化深水网箱养殖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

⑵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项目:指开展海洋生物创新医药、新型海洋生物制品、新型海洋生物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

⑶海洋装备项目:指开展海洋观测与探测装备、海洋生物产业装备、海洋工程配套装备与设备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

2.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海洋生物产业基础资源平台项目(含海洋药源生物种质资源库项目、海洋生物天然产物化合物库项目)、海洋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

㈡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 ㈢海域使用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不含厦门)的补助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及海域使用金项目,通过原有渠道审核下达,其管理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里成立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省两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重大事项问题。办公室负责草拟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的申请和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申请区域示范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㈠申报主体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较强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3.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企业,且存续期2年(含)以上(如有变更,以变更前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企业注册资金及实际到资额需在300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㈡申请补助的项目

1.符合《福建海峡蓝色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及《福建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两部门《关于批复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复函》的要求;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在3年(含)以下;

4.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已通过项目用地、用海批准或者预审,具有环保、规划以及其他必须的许可文件;

5.项目自筹资金已落实。

第八条 申请区域示范项目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㈠项目申请报告;

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可行性、技术路线、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技术先进性、适用性以及带动性;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以及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等等);

㈢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㈣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权威机构认证或者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原件为外文的须附上有翻译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

㈤经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㈥项目用地、用海批准文件或者预审意见复印件,环保、规划以及其他必须的许可文件复印件;

㈦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项目按“属地申报、逐级审核汇总”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设区市(或者平潭综合实验区)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两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直属单位直接向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单位直接向省两部门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时间和其他申报要求由省两部门根据国家两部门年度区域示范项目的申报规定,下达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的省级评审工作:

㈠成立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省两部门人员和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

㈡评审程序。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由评审小组提出审查评级意见,经省两部门审定后上报国家两部门进行国家级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级评审结论下发后,省两部门以国家级评审结论为重要依据,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确定为补助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省两部门复核后再行决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区域示范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含实施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筹集的其它资金)和区域示范专项资金。区域示范专项项目建设资金以项目实施单位自筹为主,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被确定为补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省两部门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分阶段考核目标、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资金投入进度表及说明等有关材料,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归属的财政主管部门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两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为省属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上报省两部门。省两部门组织审查后,核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并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获得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50%的比例分档核定,单个项目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新建项目按建设及投资方案核算新增

投资额,在建或者改建项目(符合国家支持重点领域的)按项目相关性核算新增投资额。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基础条件及应用前景等具体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关键技术的转化及产业化或者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与后续试验、购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原材料、改造与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者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新建产业化必要厂房及装备、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相关产品必要的应用推广支出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对已批复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先行拨付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的3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的40%;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将拨付剩余的专项资金(若实际投入低于计划投入的,将同比例核减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应当按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先行到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区域示范项目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

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两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等工作。项目技术协作单位必须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撑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对承担的项目相关技术任务负责。

第十九条 已批复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归属的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承诺书(见附件1),按承诺书进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为省属单位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出具承诺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所归属的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两部门出具承诺书(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投资计划和预期目标,推进项目建设;优先保障项目建设所需的用地、用海、用林、用电等要素供给;严格按照规定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等。

项目实施单位为省属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向省两部门出具承诺书,确保有效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省两部门审查合格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考核目标及相关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应当随时向省两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执行期间,承诺内容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兑现的承诺内容,由项目实施单位按

上述项目申报程序提出申请,两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招投标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省两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按时间节点完成承诺任务并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向所归属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两部门根据国家两部门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两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建设实施具体方案等申报文件及承诺文本规定的内容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㈠项目按申报材料及承诺规定的各项指标为内容的实施情况; ㈡科技成果应用或者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情况; ㈢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㈣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㈠未自行组织初步验收,或者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㈡未经申请批准或者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的;

㈢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以及未按规定执行或者擅自调整预算的;

㈣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或者超过下达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且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㈤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拨付资金。并有权追回已支付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着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当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各项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截留、挪用或者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 月31 日。

附件:1. 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实施单位任

务承诺书(模板)

2. 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承诺书(模板)

附件1

计划文号: 闽 〔 〕 号 计划类别: 项目类型: 项目编号:

福 建 省 海 洋 经 济 创 新

发 展 区 域 示 范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任 务 承

诺 书

项 目 名 称: 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 E-mail: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 年

一、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及研究开发任务,项目实施单位特向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出具本任务承诺书。

二、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名 称 项目实施单位 所在地 通讯地址 名 称 所在地 通讯地址 名 称 主要合作单位 所在地 通讯地址 名 称 所在地 通讯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邮 编 主管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 邮 编 主管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 邮 编 主管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 邮 编

姓 名 项目实施单位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 话 起止时间 单 位 Email 三、本项目建设实施内容及主要创新点

四、本项目总体目标考核内容与指标

技术指标

1、专利申请 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 项,专利授权 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 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 项;2、成果转化 项;3、新产品 项;4、新药临床试验批文 项,新药证书 项;5、新技术、新工艺 项;6、技术标准 项;7、条件建设 项;8、获得认(审)定新品种 个;9、发表论文 篇,论着 万字;10、其它 项。 经济社会效益 项目拟达到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新增产值(万元) 技术转让数(项) 新增利润(万元) 转让金额(万元) 新增产量(吨) 新增税金(万元) 示范面积(亩) 推广面积(亩) 人才培养共:(人) 专业技术培 训(人﹒次) 累计节约成 本(万元)

五、项目计划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 起止时间 (每个阶段时间为6个月或以下)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本阶段需完成承诺目标 本阶段主要考核指标 本阶段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本阶段投入资金(万元) 本阶段使用补助资金(万元)

六、经费投入方案

单位:万元

总投资 财政补助经费 计划投入 首次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 负责落实经费 财政计划投入的其余补助经费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归属的主管部门分期拨付。项目补助经费承诺按《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落实解决的经费按以下约定时间分期落实到位:

分期到位金额 资金来源 总金额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单位配套 贷 款 其它部门拨款 其 它 七、经费预算

单位:万元 总投资 合计 申请补助 其他经费来源 合计 其中 其他部门拨款 年 单位配套 年 贷 款 年 其 他 年 其中

经费支出预算 科目 1、设备费 其中:购置 试制 2、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9、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 总投资其中:财补助经费预预算数 政补助 算计算依据 经费支出定义 —— 11、管理费 —— 12、其他 合计

八、参加本项目建设和研究开发的单位和人员 承担单位:

合作单位:

项目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职 务 从事专业 在项目中分工 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 (含联系方式) 工作部门 签 章

九、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技术、条件保障

十、其它

本承诺书的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各方协商签订的附加条款将作为本承诺书的组成部分。

十一、项目负责人承诺意见

我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我与本项目组成员将严格遵守《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及有关研究开发工作时间,按计划认真开展项目建设和研究开发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二、项目实施单位承诺意见

本项目实施单位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并保证做到: 1、对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条件给予支持; 2、严格遵守《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3、本单位承诺按省(市、区、县)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进度报表和材料并按期申请验收;负责做好项目验收和档案整理工作; 4、切实落实项目自筹经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十三、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和鉴证意见

已按有关规定对承诺书内容进行了审核,并做到: 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做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按要求及时汇总并提交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项目实施单位所归属的财政局 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项目实施单位所归属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十四、附件:

附件名称(复印件) 数量 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包括各方承担的合同、经费分配、研究成果的归属等) 备注:1.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本承诺书前应报送省、市两部门审核。

2.本承诺书一式8份。项目实施单位保存2份,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及省、市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各1份。

附件2

福 建 省 海 洋 经 济 创 新 发

展 区 域 示 范 承 诺 书

为加快推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特色优势明显、综合实力强、核心竞争力突出、生态环境良好的海洋经济发展集聚区,经 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投资计划和预期目标,组织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确保项目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有关资金按照要求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加强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的跟踪问效,按照项目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跟踪检查,追踪问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工作进展情况、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三、对本辖区内的区域示范项目,在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允许范围内,优先保障用地、用海、用林、用电等要素供给。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行政审批程序,保证项目顺利高效开展。

四、2013年6月30日前,如区域示范项目无实质性进展或者未如期通过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年度考核评估,将

按照有关规定退回部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最长可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

本承诺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考核验收合格或者实施期结束日止。

财政局(盖章) 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三年 月 日

备注: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模板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增加,但有关原则性表述不得删减,有关完善内容须与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沟通确认。

抄送: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海洋局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有关

部门,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

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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