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是否可以通过民政局更改
1、离婚协议不可以通过民政局更改。想要更改离婚协议,需要双方都同意才行。如果发现离婚协议欺诈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签订一份协议。如果没有胁迫和欺诈的情形,那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民政离婚协议更改需要什么程序
1、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2、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了适当处理。
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时候签订的,协议自双方签名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应该规定双方财产的分割内容,如果有孩子的家庭,应该规定孩子的抚养权属于哪一方,并且另一方什么时候支付抚养费,以及一个月抚养费的数额是多少等内容。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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