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可以进行多次抵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