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业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业主的工资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计费用每年42000元。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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