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不算病假,属于产前检查的假期。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规定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等来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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