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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2020-03-15 来源:榕意旅游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限制其减刑。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和实施严重性犯罪的人。考量因素包括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和其他因素,如被害人谅解和民意。

法律分析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决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法律对限制减刑仅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死缓罪犯应适用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

(一)是犯罪情节的考量。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这里参酌的是量刑情节。具体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响等。

(二)是人身危险性的甄别。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罚领域,对人身危险性把握最为纠结,它是一种推断,具有较强的主观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环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现出来的危害社会的思想品质),行为人年龄、心理、生理状况、个人气质、经历、道德观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现与犯罪后的个人态度以及行为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等。

(三)是其他因素。主要指行为人是否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及受犯罪影响范围内民意等。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性犯罪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在裁决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法院会考虑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限制其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实际执行刑期。此外,行为人是否获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以及受犯罪影响范围内民意等也是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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