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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向劳动局举报不发工资然后被公司开除了怎么办?

2021-10-25 来源:榕意旅游网

举报违法行为需注意:提供明确被举报人信息和违法事实,陈述全面的违法过程、证据和后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保密举报人身份,对属实举报奖励。投诉需满足时间、被投诉单位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查处。不符合条件的投诉应通知补正或转至相关部门处理。

法律分析

要想达到最佳的举报效果,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

(2)被举报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举报人(组织和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举报人有责任客观的陈述违法事实,将举报的违法事实起因、过程、时间、涉及人员、有关证据、后果提供给办案人员。而且,举报人不必担心会遭到用人单位的报复,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为举报人保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结语

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时,为了达到最佳效果,请注意以下几点:确保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详细陈述被举报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举报人应提供自己的准确名称、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并客观陈述违法事实的起因、过程、时间、涉及人员、相关证据和后果。举报人不必担心报复,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会保密举报人的身份。根据相关规定,举报人可能获得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立案查处。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将被拒绝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请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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