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自然人股东将股份转让没有,如果没有转让,那么分红是仍旧有权利分红,第二、该股东是不是所谓的董监高,就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与该股东签订没有竞业合同,如果没有,那么是不能约束该股东的。
一、公司可以向大股东借款吗?
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公司是股份公司,且股东在公司里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份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
如果公司股东在该股份公司担任以上职务,那么就不能违反该禁止性条款而向公司借款,否则借款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不担任以上职务或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那么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股权转让后是否能追偿先前利益
股权转让后先前利益可否追偿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之前的股东权利由原股东享有,股权转让以后的股东权利由新股东享有。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要看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是否有作分配利润,是否作出了分红决议。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但实际还没有兑现,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从性质上说,公司一旦决定向股东分红,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请求公司分红就是合法的。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则无论在股权转让前是否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则不能对先前利益进行追偿。
三、如何避免员工股权纠纷?
如果你已经给员工配置了实名工商登记的股份,那么这几点就必须要注意:
1、章程规定
作为公司“宪法”的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如公司章程规定“持股员工离职时必须退股”,并明确规定了退股方式,那么签署章程的股东便要遵守章程,该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员工股东持股后,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规定“持股员工离职时必须退股”,且未经员工同意,则不能对员工发生效力。
2、持股协议中约定
股权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因此,如何处分是尊重意思自治的,自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与章程不同,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合同约束的对象仅限于签订者。因此,应该在持股协议中将这些都明确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价格、退出方式、回购价格等等。
如果只是为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想要员工把公司的工作当做自身事业去奋斗,共同享受公司盈利带来的分红,其实还有其他的股权激励方式,普通股也就是上述所说实名在工商执照上做登记的股份是最后的选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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