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才能继承财产。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包括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先于遗嘱人死亡等。继承遗产应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无清偿义务。
法律分析
一、人死后兄弟姐妹有继承权吗?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没有继承财产的机会,除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有哪些?
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结语
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若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则无继承财产的机会,除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法定继承情况下,遗嘱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者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都适用法定继承。继承顺序的明确保障了遗产的有序分割,但也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弱势继承人等原则。继承人应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无清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