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力偿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只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且具有履行能力,以及使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的情况下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形的,则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拓展延伸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相关规定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决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拒不接受执行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失信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首先,失信人名单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其次,失信人将受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甚至可能被限制购买房产、高消费品。此外,失信人还可能面临限制参与招投标、申请贷款等经济活动的处罚。最新的规定是,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失信人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将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失信人名单将被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失信人将受限制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房产等。同时,限制参与招投标、申请贷款等经济活动。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失信人惩戒机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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