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是居住地的不同,都属于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是指在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注册登记的户口。城镇户口又叫城镇户籍。城镇户口和城市户口没有原则区别,是指过去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二元体制时,拥有城镇户口。办理社保之类的、享有粮油肉等配给、招工等权利的居民,没有“城镇户口”这个类别。实际上,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即城镇定量户口的居民,也简称“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都是一样的现在国家逐步在统一户口,到时只有居民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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