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拆迁时,父母双方已经去世,而且也父母也没有立下过什么遗嘱,这样的情况下,出嫁的女儿,对这个房子有继承权。如果这个房子面临拆迁的话,女儿同样具有补偿款的继承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了嫁的女儿也是可以获得补偿款的。如果父母都在,或者是还有一方在世的话,出嫁的女儿,是没有办法获得补偿款,因为父母在世时已补偿款,应该是补偿给父母的,暂时和子女还没有什么关系。当然,具体补偿还要结合当地的政策进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33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在确定某一村民的被征收人主体资格时,妇女与男子适用的是完全相同的标准。除非妇女因户口外迁且在嫁入地分得了土地,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否则其理应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权益。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9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已经外嫁的,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时,当事人以及家属仍在原村生活、生产,户口没有迁出的,都享有征地拆迁补偿。
换句话说就是在集体所在地生活、生产并且依法登记常住人口的,即使是外嫁女也具有该集体的成员资格,也就享有征地拆迁补偿待遇。
如果补偿过低,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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