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用应符合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者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拓展延伸
工作期间受伤医药费的责任归属问题
工作期间受伤医药费的责任归属问题是一个涉及雇主、雇员以及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复杂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承担工伤保险。因此,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雇主应该承担部分或全部医药费用。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员工的过失或违反工作规定可能导致责任的归属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医药费用。因此,确定工作期间受伤医药费的责任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工作环境、工作规定、雇主和员工之间的责任关系等。最终的责任归属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结语
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责任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包括工伤保险规定、劳动法规定以及雇主和员工之间的责任关系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应符合规定标准,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然而,如果员工存在过失或违反工作规定等情况,责任归属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确定工作期间受伤医药费的责任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