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一、公司股东增资确认投资收益吗
股东增资不一定要确认投资收益的,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因被投资方的其他股东增资,导致本投资方股权下降,其他方增资导致甲公司从控制变为共同控制(成本法变为权益法)对于下降部分,视同处置的,确认为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2、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前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该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及撤销
1、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因故不能继续运行的项目应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
2、依据我国法规,国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资金(外汇)来源,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及人才,均可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
3、中方投资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2)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3)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4、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
(1)能带动设备、材料和技术的出口;
(2)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3)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4)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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