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有两种途径要求赔偿。
1.《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述规定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乘车者可以根据自己与承运人形成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
2.也可以向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民法典》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身体受到伤害的乘车者,可以选择任何一方要求赔偿,但是不能同时提起这两种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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