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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性质有哪些

2020-04-01 来源:榕意旅游网

关于彩礼,首先这是一项中华民族传承数千年的习俗,自古有之,目前对于彩礼的存废颇多异议。数额畸高的彩礼自然是不合适的,本人认为象征性的给个万八千还是可以的。

彩礼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有学理观点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种观点在现实中可以参照,但是却很难成为明文规定。因为如果将彩礼认定为附条件赠与,那这个所附的条件是什么?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吗?如此岂不成了买卖婚姻?这样就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所以,彩礼的性质更多是一种习俗。

一、我国结婚离婚后彩礼怎么办

一般是不予返还的,除非因为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可酌情返还。

(一)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还。

(二)但是,如果因为男方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三)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没有实际同居生活的。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二、退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由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烟、酒、茶叶等礼品,是我国自古以来的婚嫁习俗,是男婚女嫁中的必经程序之一,代表了男、女缔结婚约的诚意。

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女方在收到彩礼后,没有和男方结婚,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规定,有三种情形下,法院会支付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分别是:第一种,男女双方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是典型的骗婚或者悔婚行为;第二种,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从实质角度,这依然是骗婚或者悔婚行为,只是表现得比较隐晦,因为男女双方结婚是为了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如果没有实现这一点,也可以认定为婚姻不实,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第三种,男女双方确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一起共同生活,但是男方为了给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这是从有利于结婚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避免出现当事人因为无力承担高价彩礼,虽然结婚了,但婚后生活难以维持的情形。上述这三种情况是有明确法律依据、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退还彩礼的情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通过上述三种法定的退还彩礼的情形,我们可以知道,婚姻不是获取财物的途径,不能抱有收取高价彩礼赚一笔的想法,如果没有缔结婚姻的诚意,哪怕收了彩礼,这彩礼也需要退还回去,这也体现了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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