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时,需制作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所地公安派出所。如果被决定人身份不明,公安机关应在确认身份后通知。被决定人对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24小时内。
《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所地公安派出所。
被决定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拓展延伸
戒毒所发布新的强制戒毒政策通知
戒毒所最近发布了一份重要通知,宣布了全新的强制戒毒政策。根据这项政策,戒毒所将对所有入所的人员实施强制戒毒,并设定了具体的时间限制。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更加严格地管理和监督戒毒过程,以确保戒毒效果的最大化。戒毒所希望通过强制戒毒政策的实施,帮助戒毒者摆脱毒瘾,重建健康的生活。家属们也应该及时了解这一政策的内容和时间限制,以便与戒毒所保持密切联系,为戒毒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鼓励。请家属们务必关注戒毒所发布的通知,以便及时配合戒毒过程,共同为戒毒者的康复努力。
结语
戒毒所最近发布了全新的强制戒毒政策,对入所人员实施强制戒毒,并设定了时间限制。这一政策旨在更加严格管理和监督戒毒过程,确保最大化戒毒效果。家属们应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和时间限制,与戒毒所保持密切联系,为戒毒者提供支持和鼓励。请关注戒毒所通知,共同努力促进戒毒者康复。
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二章 自愿戒毒 第九条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二十一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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