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客户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二)借款人风险。相关制度缺陷或建设滞后导致银行对借款人风险防范能力大大降低。目前,我国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个人收入现金结算比较普遍,非现金结算少,而且我国未实行个人关键财产申报制度,一个人到底拥有多少财产,非司法机关难以查实,个人财产、收入透明度低,实际财产与收入和名义财产与收入差距较大。
(三)政策或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等。
(四)银行经营风险。虽然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内部管理水平仍然不高,经营管理的制度仍然存在缺陷,还是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
(五)资产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中长期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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