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荣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
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提高10%;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提高15%。
待遇一:优先批准其服现役,荣获一等功烈士的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待遇二: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待遇三:义务教育优待,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待遇四:优先录取,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待遇五:降低分数线,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
待遇六:免交学杂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待遇七:子女高考加分
法律依据: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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