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庆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1、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点三划入;
2、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划入;
3、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点七划入;
4、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四划入。针对用人单位只有退休人员,没有在职职工的,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百分之四划入;
5、一次性趸缴余命医疗费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其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百分之四划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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