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农业结构调整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2、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3、变更登记审核时间: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办理的,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宅基地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2、宅基地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宅基地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宅基地的转让行为必须征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一、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分为登记与未登记两种情况。已经登记的,还可能发生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请注意,宅基地使用权并非“设立登记”产生。“村里”分给你一块宅基地,即使没有登记,你也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的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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