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相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所以不能成为公司,并且由企业业主直接承担无限的企业责任。另外,还有一种公司,叫做,其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另一部分股东则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同时具备有限公司和的特点。同样的,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的。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是一回事。另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后,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且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不能改变、增减其中的任何一个字。比如,“ABC有限公司”不能被称为“ABC有限责任公司”,反过来,“D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被称为“D有限公司”,否则在法律上将被视为两个不同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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