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地分居的解决方式如下:
1、因感情不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可以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为工作原因使得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双方感情和睦,可以通过电话相互沟通交流。
夫妻两地分居需要离婚的,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到双方其中一方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只有一方想离婚的,想离婚的一方可以到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所谓分居,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开生活,停止性生活,经济分开,互不关心帮助,从而不再履行夫妻间某些特定义务但并不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行为。从以上分居的法律概念来看,分居只是致使夫妻双方暂时停止了履行相互生活时的基本义务,会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是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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