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2020-06-18 来源:榕意旅游网

1、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产、经营需要。2、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借款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往往涉及利息条款。借款人按照还款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同时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3、因此只要企业之间不违反法律规定签订的借款合同就是有效的。风险提示:企业或者公司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除了必须注意合同必备的条款,最需注意的就是违约责任的约定。企业尤其要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为了能够顺利取得借款而约定不符合实际的违约责任,要根据企业、公司的实际情况约定。这样才不至于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承担过多的责任。

企业与企业间可以相互借款吗

1、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产、经营需要。2、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无论是借款还是欠款,如果在时效上有限制的,在催收时使用短信、微信、电话或上门催要时,建议尽可能地收集和保存存款证据,主要有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电子视频或是证人的。因为这个在将来有可能会进行诉讼主张权利。在有些债务当中,时效将会是诉讼中的一大障碍,所以在催要时记得收集对于将来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股东间私下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股东间按照法律规定自愿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是有效的。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间资金拆借是否一律非法无效

1、不是的。从法理层面分析,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2、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有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该内容由 李志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