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看守所期间,想办理离婚手续的,需要夫妻双方先达成离婚协议,然后和监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夫妻双方需要在一方服刑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手续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审核收到的资料。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会为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冷静期后,夫妻双方可以申请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 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女方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参照在离婚当时是否符合以下的情况之一。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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