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应当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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