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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0-12-10 来源:榕意旅游网

法律主观:

一、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658060元(即32903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708060元,最高为758060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294720元(即14736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二、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学生在校期间致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这个要件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局限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这里的在校期间,应当作广义理解,即不是仅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在校期间,而是在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
3、仅仅指学生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
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这种损害事实还应当表现为财产的损失,例如,医疗费的支出、护理费的支出、丧葬费的支出,等等。在人身伤害事故的损失中,要不要包括精神损害的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也对此予以明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违反《教育法》规定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行为,原则上是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中,没有正确履行或者违背《教育法》关于学校履行的这种职责的行为。
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学校疏于管理的行为
2、学校疏于保护的行为
3、学校疏于教育的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教师在对学生教育后,学生拒不服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可以免除学校和教师的责任。

三、人身损害赔偿是遗产吗
人身损害赔偿是赔偿给受害人的,并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所以不能由继承人分配。而是由死者的近亲属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综上,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可以知道,不同地方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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