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屋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法(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房屋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人民法院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保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章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法(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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