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分为一般的酒驾和“醉驾”,只有“醉驾”才会涉及到犯罪的问题,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酒驾”都会入刑。如何区分一般酒驾与醉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那么,是否所有的“醉驾”都会入刑呢?有的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就应当一律入刑,而有的学者却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为是否入罪的唯一标准的确是最直接最客观最公平的,司法实践一般也不会违背80毫克/100毫升这个清晰的界限去处理案件,但是凡事不能一概而论,定量分析虽然客观但一定要建立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毕竟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毕竟不是自然科学,也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的可能性,在坚持“醉驾入刑”的基本原则下,极少数的“例外”总是有的,这也是充分考验司法工作人员能动性的情形,否则参与法律执行工作只需要机器人就行了。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的上限,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八种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载客的营运车、逃避或阻碍检查、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有超员超载超速或无驾驶资格、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醉驾行为人具备上述八种情形当中的一种或多种情节,醉驾入刑就是确定的,基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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