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证明夫妻关系已经实际消亡的证据,如暴力行为或不履行抚育义务;共同财产的证据,包括数量和范围;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对家庭的贡献和所作出的牺牲等;以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包括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等。
法律分析
离婚时应收集的证据有: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不履行抚育义务等;2、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原告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一些有效的步骤。首先,他们应该明确自己的目标,确定需要证明的事实和法律要求。其次,原告可以通过收集书面证据,如通信记录、银行对账单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此外,他们还可以寻求证人证言,包括亲友、邻居或共同知情人的陈述。原告还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调查人员,以获取更具说服力的证据。最后,原告应妥善保存收集到的证据,确保其完整性和可靠性。通过遵循这些步骤,离婚案件原告可以更有效地收集证据,为自己的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离婚时应收集的证据包括:夫妻关系消亡证据、共有财产证据、财产分割理由和子女抚育费证据。离婚案件原告应明确目标,收集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并考虑聘请调查人员。最后,妥善保存证据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可靠性。这些步骤可帮助原告更有效地收集证据,为离婚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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