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烟叶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在知情的情况下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烟叶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如果仅是一个无证运输卷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如果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规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合法实施烟草生产、运输、销售行为的一大前提,便是要在事前已经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在没有取得烟草准运手续的情况下,明知运输的是烟草专卖品,为牟利而将烟叶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行为是一个复合行为,包括在生产、流通领域过程中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行为人一旦完成其中一个环节,即对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有序性造成了破坏,视为非法经营行为完成,就有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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