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案件的举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用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
3.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4.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一、劳动举证责任是哪些
一般情况下,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仲裁怎么取证才会有利
一般而言,在劳动纠纷中,有以下三种取证途径:
1.主动搜集提供。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均应积极提供证据。搜集时,上述八种证据种类均可以搜集。
2.相应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工资发放记录,应当包含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实用人单位掌握的其他证据,如考勤记录、相关考核表格等。
3.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如在社保局、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保存的公文、电子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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