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伙人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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