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基本条件,向本单位全体会员群众公布。
②不提名选举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在获得法定有效票数的被选举人中,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会委员。
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先采取差额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先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预选,预选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再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④先推荐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先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预选,预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再由会员 (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法律依据:《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
第十四条 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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