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民法典关于承包合同的规定,法律如何规定

2024-03-31 来源:榕意旅游网

一般情况下,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通常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承包合同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才会产生法律效力:1、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2、承包合同反映了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3、承包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处理承包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承包合同纠纷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何处理农村承包土地合同到期,如何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延长承包期限。如果不再承包,则应返还承包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民法典规定的林地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林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1、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处理;2、当事人可以就土地承包纠纷向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处理;3、当事人还可以就土地承包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拆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违法征收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拆迁协议诉讼是属于行政诉讼的。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关于延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咨询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可以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开展土地承包期延长,确保广大农民原承包地保持稳定。已经开展土地承包期延长工作的,承包期不足30年的,延长至30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和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方面,意见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