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况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但对于具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法律分析
侦查阶段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拓展延伸
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制度与人权保障
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制度与人权保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在刑事侦查阶段,为了平衡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保候审制度被引入。该制度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暂时获得自由,但同时也需要施加一定的限制措施来确保社会安全和案件进展。这些限制措施可能包括定期报到、禁止离境、限制人身自由等。然而,这种制度必须遵循人权保障的原则,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取保候审的限制措施应当合理、必要,并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监督机制,以保障人权不受侵害。只有在平衡犯罪打击与人权保护的基础上,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结语
在刑事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是为了平衡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制度对于一些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允许其获得暂时的自由。然而,为了确保社会安全和案件进展,必须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的限制措施。这些限制措施应当合理、必要,并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监督机制,以确保人权不受侵犯。只有在平衡犯罪打击与人权保护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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