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本息的实际数额。由于职工按规定缴存并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因此,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实际数额是变动的。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贷款受理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个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缴存登记表是单位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清册是缴存登记表的明细反映,是设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单位在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确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名单(职工包括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用工期在1年以上的劳动者)。
(二)确定工资基数,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额。
职工工资基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福利费之和;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
职工月工资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以职工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波动较大的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1年不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单位按规定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填好的开户印鉴卡片、开户审批书在规定时间内交送委托经办银行。
银行收到单位报送的缴存登记表、清册和印鉴卡审核无误后,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明细账,将缴存登记表盖章后退给单位一联,送达管理中心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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