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直接决定取保候审,或根据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后填写决定书和通知书,由负责人审核并由检察长决定。承办人员向相关人员宣读决定书,告知规定和义务,并要求出具保证书、签名或盖章。
法律分析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
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者盖章。
拓展延伸
检察院保释程序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
《检察院保释程序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是一篇旨在探讨检察院在保释程序中的角色、职责和权力的文章。该文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分析检察院在保释程序中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要点。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和司法实践,深入剖析检察院在保释程序中的具体工作流程和策略。文章还对检察院在保释程序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通过该文的阅读,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检察院在保释程序中的法律职能和实践经验,为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和研究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结语
《检察院保释程序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全面探讨了检察院在保释程序中的角色、职责和权力。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和实际案例的分析,揭示了检察院在保释程序中的工作流程和策略。同时,文章还研究了检察院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该文对于了解检察院在保释程序中的法律职能和实践经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适用于法律从业人员和研究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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