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怎么处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扣几分?
一、未悬挂号牌扣几分1、未悬挂号牌扣分,具体如下:(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将一次扣9分,并处罚200元;(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都将面临扣9分,处罚200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按照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悬挂号牌,新车需要办理临时牌才能上路。二、驾驶证扣分新规定是什么驾驶证扣分新规定是:1、饮酒驾车、驾驶不符合车型的机动车、校车载人超过核载20%等一次记12分;2、暂扣驾驶证驾车、违反信号灯驾驶等一次记6分;3、高速路驾驶低于最低时速、尚未定期安全检查等一次记3分;4、未按规行车、妨碍安全驾驶等一次记2分;5、不按规使用灯光、会车、未携带驾驶证等一次记1分。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几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扣几分
根据新交通法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
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 该内容由 郑纪盈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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