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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损害第三人利益

2021-08-07 来源:榕意旅游网

法律主观:

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下面几种类型:支付转让型;债务重组型;非货币型,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 债务人 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三、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四、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 连带责任 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 贷款 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以上是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债权如何转移给第三人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网也向您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 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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