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实力悬殊:医院背景太强大,患者作为个体,势单力薄。
2、双方专业性差距过大:医生都是临床医学毕业而绝大多数患者对医学一无所知。
3、不懂有关病历:病历由医院掌握,特别是现在进入电子病历时代,篡改病历已经无法从打印出的纸质病历上看出来了,而病历又是鉴定的核心材料,不懂如何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也不知道如何在庭审中质证病历真实性的患方,有时只能吃哑巴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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