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又犯特定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不可能被判处三个月刑罚,而特别累犯根据罪行情节可能被判三个月刑罚。
法律分析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若其是一般累犯,那么其应当满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刑是六个月,所以不可能是三个月;若其是特别累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等。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所以对于一般累犯,不可能被判处三个月,而对于特别累犯,情节轻微的,可能被判三个月。
拓展延伸
累犯刑期是否应根据犯罪程度和个人情况而定?
在刑法领域,对于累犯的刑期确定,应综合考虑犯罪程度和个人情况。首先,犯罪程度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刑期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其次,个人情况包括累犯的前科记录、社会适应能力、悔罪表现等因素,这些因素能够反映出累犯的改造可能性和对社会的危险程度。因此,判决累犯刑期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刑罚公正、合理、个案化。这样的刑期确定方式不仅符合法律精神,也有助于促进累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结语
在刑法领域,累犯的刑期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程度和个人情况。犯罪程度反映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刑期应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个人情况包括前科记录、社会适应能力、悔罪表现等因素,反映了累犯的改造可能性和对社会的危险程度。判决累犯刑期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刑罚公正、合理、个案化,促进累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释义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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