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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和取保候审的区别与联系

2020-07-15 来源:榕意旅游网

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存在巨大差异,这体现了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保释制度以自由理念和无罪推定为基础,强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自由权利,并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实现。然而,中国的取保候审理念是羁押是常态,只有极少数人可以取保候审。中国习惯将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犯罪人,与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之处。

法律分析

1.理念不同

保释——提高公民对抗国家权力的能力。

取保候审——打击犯罪。

任何一项诉讼制度都是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作支撑的,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四。

(一)自由理念

自由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应尽可能地给予保护而不是剥夺。在刑事程序中,强调对被告人合法自由权利的保护尤为重要。审前非法定理由不受羁押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消极自由,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各个阶段的保释申请提出权和保释请求复审权、上诉权则是诉讼参与人行使积极自由权利的体现。保释制度中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不到万不得已,个人自由不能被牺牲。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倘若一面堂皇地宣扬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和种种诉讼权利,一面却以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为普遍现象,以审前羁押为常态,这无疑是一个悖论。

中国的取保候审理念是,犯罪嫌疑人就应当羁押。羁押是常态。只有超期羁押、怀孕、生活不能自己或者有其他法定理由的极少数人才可以取保候审。

(二)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无罪的人不能剥夺人身自由。

贝卡利亚说过:“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既然那些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罪的,将那些在法律上无罪的人拘禁或羁押在监狱里就需要正当理由。既然审判结果宣告前是无罪的,那么羁押就是与之相矛盾的,除非完全必要。由此可见保释制度保证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而这一原则又为保释制度在审前的进一步确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前提。

中国接受无罪推定原则不管十几年,中国习惯与将犯罪嫌疑人等同与犯罪人。

保释与取保候审有共同之处:

1、都是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采取的暂时不予以关押。

2、都要求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担保为暂时不予以关押提供保证。

3、都是要求暂时不予以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防碍侦查或者审判。

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的差异的差异是很大的。两者的性质、理念、适用对象、运作程序、保证方式、保后的监控措施、决定机关、甚至律师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都有很大区别。

英美保释制度已经有500年了,比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要先进得多,无论从理念还是制度的规范化角度来看,两者差别都很大,而所谓的差别正体现着取保候审的不足。

结语

保释与取保候审的理念存在明显差异。保释制度强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自由权利,提高公民对抗国家权力的能力。而取保候审制度则着重打击犯罪,将犯罪嫌疑人视为应当羁押的对象。保释制度基于自由理念和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然而,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长期将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犯罪人,与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在制度性规范化和理念上,两者有明显差别,这反映了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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