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情形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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