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首先,办理纳税人携带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到当地的办税服务厅提交注销申请,领取填写《清税申报表》,若是在当地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须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以及附表)。该部门人员核对各项资料之后将其推送到相关的注销检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将该纳税人的清税申请信息提交给主管的地方税务局。二、其次,税务检查部门在确定申请纳税人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之后,将检查报告发回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将国税部门的检查结果录入税收征管系统,之后传递到主管的地税局,并且通知该申请的纳税人将存在的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全部结清。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空白发票与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把已经开具的发票验旧、没有开具的发票缴销、收回发票的领购簿和税控设备,来确保票款两清无遗漏。三、最后,部门税务人员按照国税、地税的清税结果,确认纳税人已结清所有税务事项之后,把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系统内的信息做注销处理,并且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此证明为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其可以凭《清税证明》去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税务机关将同时将清税信息推送到工商、质检、国税喝地税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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