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是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的,可以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关系存在,而是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就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提供了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或凭证,以此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由于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要大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故即使该函件或者凭证没有明确记载债权人名称,除非有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卖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第一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全文》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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