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发生欠款纠纷的时候,一般情况是谁起诉谁举证,我们发现他人欠钱不还,可以寻找相关的证据在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可以赢得诉讼。
一、买卖合同违约的双方分别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我国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改进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精神(即危险负担):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则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转账凭证有什么证据效力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借贷双方的关系除了要求其在资金偿还期限、数额等方面表示一致外,最重要的是出借人把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物交给借款人,只有这样,借贷关系才能够正式生效。故此,只有银行转账的凭证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生效的证据。因为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将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因为他比对方当事人更容易阐明事实情况。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负有以下的举证责任,即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及出借人是否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同时,借款人对其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可以说,转账凭证是证明出借款将借款交付借款人的直接依据,但是还需要其他证据才能认定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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