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是30分。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申请在苏州市积分落户的,在南京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 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
一、居住证申领
(一)受理:
1、申请办理有效期为6个月居住证的: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受理点审核申领人提交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留存复印件);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原因。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申领手续。
身份证明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临时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用工单位公共租房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注明申请人住所的证明材料。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或其他性质的房屋,由社区(村委会)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实地走访,核实具体情况后对房屋进行登记编号管理,并将此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土地或房屋管理部门。
2、申请办理有效期为2年居住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所在居住地(市县范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证明或签订1年以上用人合同及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居住所在地市县范围内);
(2)以经商、购房、长期租房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房产证明、租赁时间为一年以的租赁房屋合同(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等相关证明材料;
(3)以人才引进为由申请办理的,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以购房、投资兴办企业、经商、人才引进为由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申请的,申请人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所需证明材料;
(二)居住证照片标准
乡镇、社区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时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照相。相片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GA461-2004)拍照,相片为358像素(宽)×441像素(高),分辨率350dpi;24位RGB真彩色;相片的文件容量在150k字节以内。拍照时被采集人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应配戴眼镜或戴无镜片的镜框代替,免冠,面部无遮挡物,发型不可遮挡眼睛、眼角、耳朵。照片为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三)信息上传
受理点对流动人口登记的信息数据应当日内完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信息录入和上传的,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对符合领取居住证条件的受理点在审核完后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发给申领人,并及时将居住证制证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二、制证
集中制证点接收到制证信息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成品证件按照信息来源单位进行分类包装,制作发放清单。及时将证件制作情况、待领取证件数量和未制证原因反馈至信息报送的受理点。
三、领取和发放
受理点每周一次或两次定期到集中制证点领取已制证件,对照成品证件清单,核对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在发放清单上签名确认。受理点领取证件后按预约时间或采用电话、公告等形式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
受理点应在5个工作日内(偏远的受理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居住证的受理、领取、通知发放工作。到期未发放证件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偏远的受理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制发,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受理点凭居住证领取凭证发放证件,并及时将证件发放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无人领取的证件,受理点应当登记备案,证件由受理点妥善保管。证件保存时间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年后自行销毁,并将无人领取信息上传至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四、证件管理
(一)居住地址变更
持证人居住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住所证明向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重新签注居住证,受理点审核确定后,登陆信息系统当日内完成居住地址的改签。
(二)证件延期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住所证明向所在居住地受理点申请延期。受理点审核后当日内完成延期签注。
在办理居住证延期时,受理点应当按持证人当时具体条件审定其居住证类别是否变更。类别由短期变为长期的,在持证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相应条件要求持证人出具相关证明后签注证件;类别由长期变为短期的,受理点在变更有效期限的同时应当告知持证人变更原因。
(三)证件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持原居住证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换领证件。
居住证遗失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居住证受理点重新申请补领证件。
受理点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新证件,对损坏换领的收回原证件并销毁。
(四)证件信息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不可擦写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受理点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受理点审核后,收回原居住证件,按申领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制发居住证。
居住证持证人相貌发生重大改变的,居住证受理点应当调查审定后重新照像,按证件信息变更制发证件。
(五)证件信息更正
居住证信息有误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点申请更正,受理点审核后当日内完成重新签注,需重新制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证件有效期限计算
居住证在办理地址改签、延期、信息变更、信息更正、补领、换领时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未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原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到达新住址后的申领时间重新签发。
持证人证件过期后申请居住登记的按重新登记申领办理,受理点审核后,可在原证件上签注,证件起始时间按照再次申领日期计算。过期证件损坏无法使用的,受理点按损坏换领重新制证,重新制发证周期为5个工作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先期试点时发放的有效期限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居住证,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待证件到期后受理点按持证人当时具体条件审定后,按相应要求重新制发或签注证件。
(七)证件缴费
受理点办理居住证业务时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工本费并按自治区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上缴,未规定收费的不得收费。
(八)证件注销与废证处理
居住证受理点按证件注销规定及时收回被注销证件,证件注销收回和项目变更或损坏的居住证,受理点登记后定期(一年后)自行销毁。各受理点对无机读信息或因制证工艺造成的质量不合格证件要及时收回,免费重新制作新居住证,并将证件注销时间和具体原因上传至信息平台。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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