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按离婚案件处理。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共同抚养子女,对外仍然以夫妻相称,但未办理复婚手续的,只要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仍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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